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昌平人民政府令第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昌平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意见,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补助。
二、本区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三、依法建设的非住宅房屋(取得立项批复、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相关规定,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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