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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行政许可范围

深圳市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办事指引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申请受理机关:建审处、各大队决定机关:消防局

一、根据《消防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

(一)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指引第一条第

(一)款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指引第一条第

(一)款第2项第(1)目、第(2)目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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