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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行政许可范围

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范围、时限及相关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实施细则》(鄂公消〔2010〕58号)、《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宜公消〔2011〕25号),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范围、时限及相关要求归纳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支队承担

支队负责全市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1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以上第1类、第2类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

(四)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程

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未完,全文共3930字,当前显示125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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