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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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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程序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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