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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6〕246号【发布日期】

2006-08-02【生效日期】

2006-08-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2006〕2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切实推动我区消防工作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消防工作形势,明确消防工作目标

近年来,我区消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火灾形势保持相对稳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消防经费投入不足、消防规划编制滞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严重、消防装备器材量少质差等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不高,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十分薄弱。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区经济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特别是钢铁、冶炼、电力、化工、煤制油等高耗能、高载能企业发展迅猛,防、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复杂性、艰巨性日益增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消防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清当前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力争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继续采取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的方式,明确和量化年度消防工作任务,落实考核奖惩措施。要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蚕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武警内蒙古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试行)的通知》(内财预〔2005〕503号)要求,切实把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结合地方财力水平,分年度、分阶段逐步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检查、治理和整改火灾隐患等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主动整改各类火灾隐患,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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