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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6〕240号【发布日期】

2006-07-27【生效日期】

2006-07-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保持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修志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为了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再上新台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要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搞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知晓率。要通过撰写文章、编发知识问答、开展知识竞赛、宣传先进事例等形式,扩大《条例》的宣传覆盖面。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地方志工作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把广大修志工作者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用《条例》来检查和推动地方志工作。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以《条例》为依据,制定本地区地方志编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要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五、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地方志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如期完成我区第一轮修志工作任务,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情况,于2006年8月底之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办公楼7楼,邮编:010098)。

2006年7月27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

扎实推进第二轮省志编修工作

一一在省直修志机构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

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郭慧民

(2006年9月26曰)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的省直修志机构负责人会议,是继6月l3日省政府召开的《山西通志》编纂工作会议后举行的又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的重点是贯彻落实6.l3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省志编修工作。刚才,史志院杨志忠处长对前一阶段各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省军区、省商贸厅、省交通厅三个单位作了典型发言。他们讲的都很好。短短3个月的时间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编修任务的各单位积极开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大多数组建了行政一把手担任主任的编委会,成立了专门的修志机构,为下一部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充分说明各单位领导重视修志工作,把方志工作当作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列入了工作日程。概括起来说,认识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是前一阶段的特点。为全面搞好下一步《山西通志》编修工作,我代表省政府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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