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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消除束缚地方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推动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为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通过改革,促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实现地方国有农场政企、事企和社企分离,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提高地方国有农场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改革与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政策、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兼顾我省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地方国有农场实际情况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各项政策,力求做到此次改革的政策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相关改革相衔接。

(二)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历史久远,情况比较复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

(三)坚持分级负担、适当奖补的原则。市、县政府为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省直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为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地方国有农场的隶属关系,改革的成本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四、改革内容

(一)改革范围。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监狱农场、原劳教农场等。此前已停办或转制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之内。此次改革不包括地方国有林场和森工系统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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