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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具体标准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机构健全。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调解主任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2、村民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民间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要有妇女委员。

3、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村(居)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施建设

1、“五有”、“六统一”、“四落实”。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调委会会标牌、座牌、印章,有人民调解标识牌、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有业务学习资料;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上墙)、文书要统一;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报酬落实。

2、调解办公室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每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办公用房和兼用的调解室。配备必要的桌椅、档案柜。调解办公室悬挂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纠纷范围和调解流程示意图。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字;设置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席位,各种席位设有台牌。

(三)制度上墙内容

1、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

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4、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5、民间治安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因纠纷调解不及时酿成恶案件;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范围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5、遵守调解规则;

6、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7、自愿达成、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7、民间纠纷调解程序:

1、调解的准备:选定调解主持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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