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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高司字〔2010〕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主动、及时、便捷、经济等独特优势,已成为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和提高公民法制观念、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大量涌现。特别

1是当前,一些深层次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并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易激化、难调处的特点,由此引发的不安定因素明显增加。面对新形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指导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以司法所为依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镇直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常设性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在镇党委、政府及县司法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受理本辖区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调解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社区调解中心处理不了的疑难纠纷和跨村、跨行业纠纷,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解决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问题,确保把问题依法解决在本镇,制止和减少上访事件。

各镇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挂在镇司法调解中心,并且按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调整充实人员,规范调解程序,使镇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2工作范畴。

1、人员构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专职人员3-5人,其中主任一名,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镇长兼任,司法所长任常务副主任,工作人员2-4名,须达到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设兼职人员若干人,聘请人民法庭、派出所、民政、计生、土管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懂法律、懂政治、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担任。

2、办公场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独立而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办公室、接访室、纠纷调解室等。

3、办公设施。各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过程中要适当投入,为其配备足够的桌椅、微机和必要的专用交通工具,安装尾数为“148”的程控电话及其它办公设施。

4、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各镇社区管理中心设立人民调解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高青县委关于实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高办发(2009)2号文件精神,提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镇社区管理中心要设立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的职责,是为农民群众3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使农村民间纠纷得到快速有效解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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