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穿用。依法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邮箱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强化人民调解员责任意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一)组织建设规范化
1、【调委会设立】
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2、【调解小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小组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3、【调解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专门特定的纠纷调解任务。人民调解工作室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4、【设立备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等情况,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5、【变更登记】
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撤销、地址变更,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任、换届,人民调解员聘任、解聘等情况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人员队伍规范化
1、【人民调解员组成】
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2、【委员推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经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区域内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选产生;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有3至9人组成。其中应有妇女委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还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3、【调解员聘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一定数量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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