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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壶司发„2011‟6号

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县实现转型跨越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调解员队伍、

基础设施、工作制度等规范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为加快全县经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规范化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下列目标任务: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纠纷成功率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改观,工作制度更加完善,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三、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努力实现管理机制的规范化

1、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建设。每个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小区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要实行备案制度,各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以及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名册,调解委员会及人员情况有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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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进行调整。县级司法局要建立全县人民推进组织台账。

3、乡镇司法所负责承担指导本辖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各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和服从司法所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积极主动调解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矛盾。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整体素质

1、严格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配备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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