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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国有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

1996-06-04成都市国有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小企领[1996]2号四川省成都市

批准文件:

各区(市)县委,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联系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1996]11号)精神,现将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将试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建议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使我市国有小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向前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1996]11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深化小企业改革,必须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在推进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要鼓励探索,允许试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去度,大胆去闯,政府各部门都应当从全局出发,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搞好各项配套改革。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及区(市)县所属国有小企业及经国有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改制的国有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预算内企业、预算外企业和经区(市)县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为改革试点企业,先行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小企业。

第五条

市属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二年的单位,经批准,可以列入实施范围。

第六条

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或受国家政策及行业限制不允许改制的国有小企业,不在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

第三章改革企业的申请及批准程序

第七条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作好宣传发动和职工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改制、改革申请(一式十份)。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简况;

(二)企业改制、改革的支撑条件,包括领导班子的认识、本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成情况及前期宣传发动工作简要情况;

(三)企业改制、改革的初步打算;

(四)附上一年财务年度报表和最近一个季度报表;

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十五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给予企业明确答复。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对企业申请进行正式批复,同时,将企业申请(八份)和批转同意的报告按口转报市经委、市财办、市体改委(以下简称归口部门)。

第八条

归口部门收到主管部门批转同意下属企业改制、改革报告后,十日内批复到主管部门。由主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落实企业改制、改革方案,并根据《决定》规定的有关政策,提出该企业应享受的各项具体政策。

第九条

企业制作的改革方案完成后,由企业召开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以企业和改革工作小组的名义将方案和职代会的决议(一式五份)一起报归口部门,进行方案审批。

第十条

归口部门根据上报的方案对照政策进行检查把关,并及时组织召开市级有关部门、银行、企业改革工作小组负责人参加的综合协调会,进行方案审定;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与在归口部门领导小组会议上审定同意的文件一起,批复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责成企业工作小组尽快修改完善,成熟后报批。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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