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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5篇

【发布单位】

江西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2-08-13【生效日期】

2002-08-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精神,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代拟的《关于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精神,为确保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问题,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全省不同地区和企业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减员增效,推行企业组织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

二、实行政企分开,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购销企业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政企分开,所需行政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三)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确立适合于走向市场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当前,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好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在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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