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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5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农业系统用于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用、编制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核定和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以及监督和指导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

(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八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农业部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农业部提出建议,财政部核定。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原则上按每22人1辆核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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