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派出机构,下同)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商标注册与保护以及其他类型市场行为监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股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的车辆,如食品快速检测车等。
第四条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优先基层、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研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监督和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提出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以下因素核定: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1.所辖市场主体数。
2.执法执勤人员编制数。
3.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交通、地理、气候等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1.行政区划内机构数。
2.工作任务量。
第九条根据上述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计算方法为: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i.所辖市场主体数,按每2000-3500户核定l辆。
2.编制内执法执勤人员按每6-io人核定l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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