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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伊犁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

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伊犁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州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含土地经营收益)等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项目建设单位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

2、捐赠收入;

3、其它收入

(三)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1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国债转贷资金;

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六条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整原因、调整数额、原项目审批、预算批准等文件和申请调整时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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