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权力阳光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指从各种渠道筹措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
4.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2.商业银行贷款;
3.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国债转贷资金;
5.国有投资公司的企业债券及信托资金;
6.财政借款和其他借款。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
第六条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汇总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计划的,按原计划报批程序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调研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按照程序追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应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合法、合理、合规”的原则,按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合同、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和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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