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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泰州市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审计可采用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方式。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交办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带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其余项目,审计机关可适当进行抽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和聘请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批复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通报同级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和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并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

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项目管理中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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