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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第30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上海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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