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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发〔2009〕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安排原则)

市级建设财力安排要服务国家战略,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投资领域)

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五条(投资方式)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职能分工)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发展规划)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编制重要领域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项目储备库)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发展建设规划等,研究提出规划期内需安排市级建设财力,以及需由市级建设财力平衡的投资项目,列入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并深化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应当开展预可行性研究,有关前期费用可由市级建设财力预安排。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点,对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按照重要性、迫切性以及前期工作深度,进行年度统筹平衡,优先考虑项目审批。

第九条(审批程序)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验收等。

对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投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项目报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上报或转报。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申请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并提出使用市级建设财力规模的需求,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如有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可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直接委托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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