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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沪府办发〔201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

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充分发挥市级建设财力对区县政府和企业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区县政府或企业为投资实施主体,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经济相对困难区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经济相对困难区县的投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原则上应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市级建设财力支持额度超过该标准的项目,应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

第七条制定工作方案时,要符合有关行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节能、价格、就业等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公开,以便区县政府和企业遵照执行。

第八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明确资金用途,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九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市发展改革委在安排资金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一)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下;

(二)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低于50%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市级建设财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若申请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应先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意见。

对国家部委在批复中明确资金来源和构成的,市发展改革委按批复直接安排市级建设财力资金;对国家部委未明确资金来源和构成的,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审批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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