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作为一名从事土地管理的工作者,必须熟悉建设用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律和政策,掌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基本程序。主要知识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原则和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建设用地的特征
3、建设用地的取得途径①依法拨用国有建设用地;
②依法拨用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③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④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农民集体农用地;⑤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⑥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农民集体农用地,常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和农民建房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原则
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实行规划控制和计划管理的原则
3、“开源”与“节流”并举,以“节流”为主的原则
4、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征收土地公告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6、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7、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二、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农用地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农用地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依据和条件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国务院审批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①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2、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
3、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③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
4、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条件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②纳入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③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义务;
④占用林地的经有批准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领取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5、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三、土地征收管理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特证、基本原则
1、土地征收的概念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并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行为的特征
①统一性。②控制性。③补偿性。④强制性。
3、征地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①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的原则;②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为标准;
③完善征地公开制度,增强征地工作透明度的原则。
(二)依据
(未完,全文共5154字,当前显示149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