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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镇域及小城镇规划区居民建设用地及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草案)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

用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科学、合理、节约、高效地依法利用土地为发展城镇服务,切实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规,结合保山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集镇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在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定点,由规划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经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二)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必须要编制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要由具备城镇规划资质的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批准。凡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土地,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三)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的小区,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投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在进行小区开发建设时,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开发公司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经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在已批准规划用地的小区内,如果开发商不按规划建设施工,擅自出让土地,炒买炒卖土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依法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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