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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3-30执行日期:2007-6-1

(2007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

(一)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资金管理、司法、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资源开发活动;

(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

(四)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

(五)社会保障、医疗、就业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

(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二)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形势,通报情况,提出预防对策;

(三)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辖区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建设和履行职责情况;

(五)定期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办理。

第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其职责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坚持和落实警示教育、述职述廉评议、审计监督、任职回避等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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