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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勤勉、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支持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本单位监察部门或者监察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八条鼓励和引导运用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安排落实和检查督促。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

(一)开展从业的素质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和岗位教育;

(二)发挥先进典型作用,加强示范教育;

(三)结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务管理制度: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述职述廉制度;

(三)民主评议制度;

(四)诫勉谈话制度;

(五)定期轮岗制度;

(六)回避制度;

(七)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实行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程序和事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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