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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七条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八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和环节的监督;

(三)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指导、监督隶属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第九条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通过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发挥特殊预防作用;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发案原因以及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三)对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和防范建议,开展个案预防、类案预防和系统预防;

(四)针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预防;

(五)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依照规定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查询;

(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等工作。第十条审判机关依据审判职能,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通过依法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警示作用;

(二)结合案件审理情况,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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