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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预防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该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在履行职务中的其他犯罪。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七条预防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五)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单位监察机构或者相应部门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预防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结合查办案件,分析和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及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国家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大型设备采购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集中采购等专项预防工作;

(五)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结合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和意见。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预防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预防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落实;通过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该职行为和追究政纪责任,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廉政、勤政和依法行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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