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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马鞍山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3-07-11【生效日期】

2003-07-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马鞍山市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和路灯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和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市规划局是本市管线工程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和市容景观要求。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各类管线均应入地规范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

管线工程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线建设项目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与管线专业系统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做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第七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将下一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当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结合下年度的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第八条管线工程建设须在城市道路、公路和规划红线内进行,并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第九条第九条管线位置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气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绿(林)地下敷设输水管、合流污水干管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

(四)在绿(林)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十条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未完,全文共3647字,当前显示120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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