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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9]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及《安徽省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建设的各类供水工程。第三条县区政府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

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使行业管理职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经县区国资部门登记后,由乡镇政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受益的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招标、承包、租赁、转让使用权和委托经营等形式,确定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

(二)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集体决定管理方式。积极推行民主协商,成立用水户协会,实行自主管理。

(三)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为主、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投资者进行经营管理。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人参与管理,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

(四)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自主经营,实行“自建、自有、自管”的管理体制。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行使监管职能。

(五)通过bot模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区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国有资产投资总额和占有比例,并在县区国资部门进行登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跨乡镇工程由县区政府)负责对其运行进行监管,定期进行清产核资或财务检查,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及国有资产安全。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四)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人畜饮用水需求;

(五)定期向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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