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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古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古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村稳步脱贫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全县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的所有工程,包括乡(镇)、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县、乡(镇)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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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物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农电部门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镇)政府村组组织、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具体由各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各受益村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分水井以下配水管网、闸阀井、入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入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维修管理。

(二)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逐步组建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并监督工程建设运行

第五条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单户工程,由农户自管自用,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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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权。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供水管理单位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九条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管理站、用水协会组织、供水点不仅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

第十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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