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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 (泉州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

泉政函〔2008〕148号

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南安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的请示》(南政文〔2008〕285号)和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安溪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意见的请示》(安政综〔2008〕179号文),并结合目前全市高速公路建设征迁安补偿执行标准及南安市、安溪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成员单位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承担协调工作,各级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房管、规划、林业、水利、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建设用地需要

二、南安(金淘)至厦门高速公路(泉州段)征迁工作由沿线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三高速公路征迁安置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政专727号)实行总额控制、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并签订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合同书,由南安市、安溪县负责本辖区内的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三、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政府有关征地拆迁标准的批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偿标准,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并报市高指备案

四、南安市、安溪县应做好被拆迁群众的思想工作,按规定签订协议,限时搬迁,并及时发放补偿安置费,凡是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拆迁,权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搬迁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

五、南安市、安溪县负责辖区内的“三杆”迁移工作,凡需动迁的电力、供水、通信、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权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并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迁移,迁移费用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

六、房屋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拆迁安置用地的选址及报批

(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制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南安市、安溪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对拆迁安置地的选

址和安置房建设要尽早规划和报批,涉及建设、规划、土地、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应当从简从快。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依法给予减免。拆迁安置建设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应及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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