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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5年6月3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曾永涛2015年6月12日

安顺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规范行政执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追究其过错责任的措施。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全市范围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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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故意或过失。

本办法所称“法”是指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包括行政机关发布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公告等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有权申诉、控告和举报,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受理行政执法过错的申诉、控告和举报;

(二)对举报的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三)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予以立案;

(四)召集监察、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依法行政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人社、财政、审计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负责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联合调查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汇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后,由上一级主管机关予以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同时将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反馈通报情况的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八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上级联合调查组有权直接予以调查。

市联合调查组调查的对象属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的,应当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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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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