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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5〕20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海绵城市是国务院近期启动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建设的重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利于转变城市发展理念和建设方式,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涵养城市水资源,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按照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海绵城市建设任务艰巨,资金需求量大,迫切需要综合运用财政和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

(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作用,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用好用足信贷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助力。

二、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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