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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

成府发〔2009〕5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第四条(资金渠道)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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