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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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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肇东

文章来源:肇政办发〔2017〕83号更新时间:2017-11-211:01:5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区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

肇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7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政办规〔2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办规〔2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0日

绥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

1[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和《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黑人社函[2017]1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以户为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在市域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为单位分级管理,市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按上年筹资总额的5%提取。调剂金使用由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医保基金出现缺口,由风险调剂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然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解决。由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局指导各县(市、区)具体经办业务,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财政、民政、卫计、教育、残联、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人社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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