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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八日

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配套设施的新建居民生活区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市内五区、高新区成立以主管区长、主任为组长,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市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人防、环保、园林、民政、卫生及供水、供电、供暖、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的内容进行交付使用确认。

第四条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行部门确认制度。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石家庄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新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备案证明书》;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未完,全文共3055字,当前显示100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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