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贯彻市建委就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工作有关要求的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工作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必须领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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