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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

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赤政字〔201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内容,是指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界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界限以内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道,给水、供热、燃气、消防、排污、信报箱、太阳能设备安装等工程,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管理。

第三条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红山区房产管理局、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其中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由赤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市住建委其他相关科室、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系统。

第七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阶段应按照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确定供电、给水、供热、燃气、排水和道路、绿化等建设方案。

第八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发建设单位已组织进行商品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二)生活用水已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关配套设施已竣工,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已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并供水到户。

(三)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供电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配套设备及外部供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相关管理技术规范并送电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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