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负责制应该实行立论
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首长制,它既兼备了委员会制和首长制的优点,又避免了首长制和委员会制的短处。它有三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民主决策,行政首长虽然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并不是行政首长个人独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行政首长根据大家意见,行使最终的决定权和否定权。二是责任明确,行政首长在任期内,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负完全责任。领导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也分清职责。三是分工合作,行政首长与其他成员之间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在实践中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分工不分家。
我国之所以要实行首长负责制,是因为在“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级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乏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职责权限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致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只好成天忙于请示报告,批转文件”。有些单位、有的领导人甚至推卸责任,相互扯皮。所谓集体领导,实际上是无人负责,造成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低得惊人。国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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