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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委办公厅[200]5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市直机关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顺利、健康地进行,现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意义,提高创建的自觉性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面迈向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搞好市直机关党的建设,对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在我市的贯彻执行,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是市委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实践探索;是充分调动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级机关党组织抓党建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广大党务工作干部和党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向前发展的有效载体和激励机制;是促进党的建设与机关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抓好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开展,将有利于部门党组(党委)和机关各级党组织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有利于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证。市直各部门党组和机关各级党组织,必须提高认识,明确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意义,以市委办公厅[200]56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这项活动顺利、健康地进行。

市直机关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机关中心工作,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方针,大力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励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和各级机关党组织抓好机关党的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创机关党建工作的新局面。

二、开展创建“党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范围和对评选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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