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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篇调研报告范文,作为参考。随着我市工业提升工程的推进,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工业用地需求逐年增加,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挖掘存量工业用地潜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当前我市工业平台建设的重要工作。存量工业用地是指已农转用未征收(转而未征)、已征收未平整(征而未平)、已平整未供熟地(平而未供)和未供先用的工业用地。近期,我们在市国土局的大力支持下,对全市存量工业用地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就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作了思考,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一、存量工业用地基本状况2009年和2010年,我市抓住机遇,争取到大量农转用土地指标,集中报批了较多的工业用地。由于2011年我市工业空间布局作了新的调整,加之其他……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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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南昌的工业地产起步比较晚,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工业地产市场参与的投资主体主要为政府及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外资和民营企业参与的较少。在发展初期,工业地产更多表现为政府一个招商引资的工具,以满足其解决就业、拉动gdp、增加税收的需要。因而,原来的工业地产开发和使用仍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成为主要手段吸引企业投资落户,吸引的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低端行业,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提高产业高度集中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和效果。而近年来却发生了转变。经过一星期对南昌市老工业用地更新调研专题的实习,我们小组成员不仅从中得到训练,提高了分析城市问题的能力,而且也学会了运用综合、……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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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3〕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5日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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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91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电网公司公告第39号《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电网公司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生活用电需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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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来源:发表日期:2006-11-8阅读:2139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6]5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公用局: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一日附件: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以下简称供配电……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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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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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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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时间:2016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四条在本市新注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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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第三条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培育……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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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109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郑发〔201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部企业的认定(一)认定条件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1.在郑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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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郑发〔201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部企业的认定(一)认定条件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1.在郑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与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郑州都市区发展规划导向一致的高成长性企业;3.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申报材料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法定代表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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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发展原则与目标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引导总部在外的南昌籍企业回归,吸引南昌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南昌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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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第五条机动车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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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06-2114:49:33作者:admin来源:赣发改收费字[2010]55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满足城市机动车停放需求,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现结合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将新修订后的《江西省机动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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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添加时间:2010-1-411:11:00查看次数:2727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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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停车场地资源配置和利用,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的收费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力量尽快制定实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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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四条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和市政工程附属营业性停车场;(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三)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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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三章使用第四章服务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综合利用资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等特性,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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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2006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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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业经2007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谷春立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含粘土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公布的目录执行。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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