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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业经2007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
立
二○○七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含粘土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统计、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八)指导县(含海城市、千山区,下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墙改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当向县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墙改办组织认定后,报省墙改办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产品,由省墙改办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生产企业符合国家生产规模要求,生产经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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