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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地铁换乘站停车场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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