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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06-2114:49:33作者:admin来源:

赣发改收费字[2010]55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满足城市机动车停放需求,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现结合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将新修订后的《江西省机动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昌北国际机场、南昌火车站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除省直接管理的以外,其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具有垄断性、补偿性和竞争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类型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纳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大型交易场所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机动车(人行)道临时占道泊位的收费;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4、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6、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7、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楼(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

8、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9、住宅小区在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向社会提供的停车服务

对上述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价格管理方式。可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也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条件成熟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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