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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根据《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新村规划应符合城市化和集约化用地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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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土流网)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二)安置补助费1、分配对象(1)依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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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有机蔬菜防治病虫草害农业措施操作(土流网)有机蔬菜防治病虫草害农业措施操作病虫草害控制的方法包括植物检疫、农业防治措施、物理防治措施、生物防治措施和药剂防治措施等。其中植物检疫属于法规管理,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外来有害生物进入我国或从一个地区进入另一个地区。农业措施又称环境管理或栽培措施,优先采用农业措施,通过选用抗病抗虫品种、非化学药剂种子处理、培育壮苗、加强栽培管理、中耕除草、秋季深翻晒土、清洁田园、轮作倒茬、间作套种等一系列措施起到防治病虫草害的作用。一、封闭管理为防止外部病菌、虫卵等的传入,对有机蔬菜生产基地应利用缓冲带或物理障碍物实行相对封闭管理,非生产人员、车辆等不得随意进入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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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根据《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新村规划应符合城市化和集约化用地的要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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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反映。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2日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村民宅基地用地规划、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引导村民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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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镇政发〔2007〕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农村宅基地保障的重点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保障的重点是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用地。住房困难户指农户现行住宅人均占地面积不足18平方米。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1、常住农业户口在本村的村民。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除外。2、用地选址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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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初稿)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建设美好乡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按照建设美好乡村、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培育中心村、整治自然村、建设搬迁村、消除空心村、提升特色村的原则要求,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统一规划,做到统筹安排、集中布局。对人均耕地较少、生产方式已不再以农业为主,符合“村改居”条件的城市、城镇规划区,通过对旧村庄改造、农村居民住房的集中建设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途径解决农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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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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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明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进一步做好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申请建房的农户须是本村村民,政府允许跨村集中联建的除外。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和甬江街道河西、河东、夏家、外漕、畈里塘村范围内原户口在本村的征地农转非、小城镇户改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包括国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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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根据《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新村规划应符合城市化和集约化用地的要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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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理清单1.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房屋);2.用地勘测定界图、宗地图(各2张);3.房屋面积测绘报告、2张房屋平面图;4.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居民家庭在海南新购买第2套以上新建商品住宅,证满2年后才能转让。)5.双方申请人(含卖方配偶)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房地产过户税收证明书、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7.发生转移的材料;8.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9.保障性住房转让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10.开发商提供已备案的买卖合同及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1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核对;12.将所有提供的材料按规格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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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办事指南事项名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所属机构:禹城市房产管理中心事项类别:行政确认办理时限: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办公地点:禹城市富华街6号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房管中心窗口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上午11:30(夏)下午2:00—下午6:00(冬)下午1:30—下午5: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34—7285033投诉电话:0534—7281801申办主体: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当事人办理条件: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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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用权首次登记(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个人建房质量承诺书等;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要提供地方政府及村委会批准意见和搬迁协议等证明材料;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申请宅基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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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4〕66号(2004年10月9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月九日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按规定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组合的家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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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4月27日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指导意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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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9-18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集约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宅基地申请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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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根据《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新村规划应符合城市化和集约化用地的要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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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明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进一步做好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申请建房的农户须是本村村民,政府允许跨村集中联建的除外。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和甬江街道河西、河东、夏家、外漕、畈里塘村范围内原户口在本村的征地农转非、小城镇户改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包括国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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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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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二)安置补助费1、分配对象(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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