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土流网整理)
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镇政发〔2007〕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保障的重点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保障的重点是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用地。住房困难户指农户现行住宅人均占地面积不足18平方米。
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常住农业户口在本村的村民。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除外。
2、用地选址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可计入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
2、原常住户口在本村的尚在劳教劳改的服刑人员。
3、失地农民参保农转非、撤村建居农转非和小城镇户籍改革就地农转非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口。
四、计户标准
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户,计户标准为:
(未完,全文共1577字,当前显示48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