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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土流网整理)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珠海市香洲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村民宅基地用地规划、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引导村民科学有序地开展新农村规划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村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本户宅基地或者可申请宅基地所在的村,并且属于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所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在本户宅基地依法建设住宅房屋的行为。

第二条成立香洲区村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区村居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统筹村居范围内旧村场和留用地的树桩立界工作,指导、考核各镇(街道)的村居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及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联系。

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镇(街道)、香洲规划分局、香洲国土分局、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香洲规划分局、香洲国土分局局长担任。

第三条各镇(街道)设立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统筹辖区村居建设管理工作,对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配置一至两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各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任务如下:

(一)做好《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和本意见的学习、培训与宣传工作;

(二)在香洲规划分局的指引和技术指导下,组织编制镇(街道)村居建设规划,重点

要做好宅基地规划;

(三)根据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的村居建设规划,指导辖区各村核实划定宅基地;

(四)组织完成旧村场边界范围确认和树桩立界工作;

(五)统筹做好村居住宅的放线、验线工作和地籍、房屋测绘工作;

(六)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服务窗口,解答村民咨询,收取各项申请材料,发放相关证书,制作流程图上墙公布;

(七)组织审核宅基地用地审批、新建住宅规划报建、验收以及新建住宅、已建成住宅申请产权登记的各项材料,统一到市房改办办理申请人未参加房改(含廉价房)或者货币分房的证明;

(八)组织做好村民建房的规划报建、验收和施工、竣工管理工作;

(九)协助国土、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查明未经规划许可已建成住宅的用地情况,协助前述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十)辖区村民建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香洲规划分局工作任务如下:

(一)指引、指导各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编制镇(街道)村居建设规划;

(二)负责办理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三)指定4名专职人员派驻南屏(包括南屏、湾仔)、前山、香洲(包括梅华、翠香、狮山、香湾)和拱北(包括拱北、吉大)开展工作

第五条香洲国土分局工作任务如下:

(一)协助区政府对村居范围内的旧村场和留用地开展树桩立界工作,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协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完成集体留用地指标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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