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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及条件(一)申请范围。户籍在店埠镇城区范围内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二)申请条件申请2009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店埠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2、正在享受店埠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5、5年内无转让房产或无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6、承租公房的申请家庭应当书面保证退回承租的公房并须取得公房产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确认;7、没有购买过房改房或没有享受过单位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二、申请核准程序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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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志,各位青年才俊:大家下午好。在这清爽怡人的美好时节里,我们迎来了全县首批公共租赁住房——花苑小区人才公寓公开配租。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向为人才公寓建设付出辛勤努力的相关部门和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首批入住的17位高学历人才表示热烈的祝贺。近年来,我县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从2008年起,连续四年从全国各地重点高校共引进高学历人才158人,他们以加快发展为己任,勤奋实干,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努力。人才为本,安居为先。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决定专门开辟人才公寓,这既是深入贯彻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人才强县的重大举措,也是营造特色竞争环境、加强高学历人才……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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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10〕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日市政府六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源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暂行办法第一条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推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实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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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1—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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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1.《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通过资格审核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直接配租、配售。第三条各区、县政府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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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第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和退出制度。第四条县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部门,县监察局是廉租住房实施的监督部门,县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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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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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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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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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认定、配租、补贴发放及后期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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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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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114:1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11年第128号发布日期:2011-5-11执行日期:2011-5-11《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伟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门令第162号)、《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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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第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和退出制度。第四条县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部门,县监察局是廉租住房实施的监督部门,县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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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切实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第四条【配租保障对象】具有当地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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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前期物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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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市廉租住房工作按此实施意见执行。一、申请登记(一)申请条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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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使住房保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按照市政府《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形式。第三条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廉租住房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报批、入住安排、日常资格复审和廉租房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域范围的廉租住房实行属地安置和管理。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在户籍、住房和收入三个方面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申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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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1—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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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1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办法、规定,制订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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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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