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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时间:2016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四条在本市新注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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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第三条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培育……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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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109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郑州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郑发〔201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部企业的认定(一)认定条件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1.在郑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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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郑发〔201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部企业的认定(一)认定条件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1.在郑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与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郑州都市区发展规划导向一致的高成长性企业;3.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申报材料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1.法定代表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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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服务能级,进一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加快打造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发展原则与目标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引导总部在外的南昌籍企业回归,吸引南昌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南昌设立区域性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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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于2012年1月15日以闽政〔2012〕7号印发。该《意见》分加大财政扶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拓展大陆市场、优化劳动用工服务、加强金融支持、优化投资环境6部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地发挥闽台“五缘”优势,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财政扶持(一)支持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和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省发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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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我省航运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一)对在我省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运力为自有并经营(不含省内过户运力)、合法经营3年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元/载重吨奖励,其中省内造船企业建造的船舶,一次性给予35元/载重吨奖励。(二)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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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总体要求,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吸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采购等职能型总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重点。在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的同时,重点引进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企业,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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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1‟3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闽政„2011‟75号)是省委省政府在开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新局面的关键时期,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的战略决策和重要部署。为切实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总部经济是产业分工的高端环节,大力培育和壮大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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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2011〕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我省总部经济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推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促进我省城市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与创新突破相结合的原则,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国际会展等服务业总部企业。一是积极争取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机构、地区总部机构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争取闽资为主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二是积极扶持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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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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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及《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有关奖励的实施意见》(穗财经〔2009〕63号)精神,借鉴其它地方成功经验,加快发展广州开发区总部经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本区的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从而进一步增强本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本区设立总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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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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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四条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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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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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二……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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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及《关于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有关奖励的实施意见》(穗财经〔2009〕63号)精神,借鉴其它地方成功经验,加快发展广州开发区总部经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本区的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从而进一步增强本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本区设立总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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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四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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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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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10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四条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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