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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1‟3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是省委省政府在开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新局面的关键时期,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的战略决策和重要部署。为切实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总部经济是产业分工的高端环节,大力培育和壮大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助推制造业向高端化转型,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推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向城市聚集,增强城市集聚力和辐射力,加快环泉州湾中心城市建设。要深入学习、领会和把握省政府文件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以省政府文件精神为统领,增强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奋力工作,有所作为,将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相关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充实各级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力量,细化政策实施、跟踪服务、资格认定、项目审批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点问题的推进机制。

(二)完善总部经济政策。相关县(市、区)要认真对接省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进一步梳理完善政策体系,突出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研究制定或修订发展总部经济和培育总部经济区的政策和实施意见。

(三)建立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与企业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及时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以“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扶持本地总部企业发展、引导外地企业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三个方面为着力点,继续实施我市有关扶持总部经济的政策规定。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开办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符合泉州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综合型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泉州市产业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其他职能性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安排。

2、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入驻在总部经济区外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

3、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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